案情简介:熊某某与梁某某因业务往来结识,梁某某和熊某某称其有较好的项目,有意邀请熊某某出资250000元入股该项目,随后,熊某某委托妻子将款项分数次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梁某某,但此后,梁某某并未开展所谓的项目,经熊某某要求,梁某某向其出具了借条,但未就利息进行约定。
判决结果:经审理查明,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